補助名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民間團體推展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規範

一、補助項目
為結合民間團體共同規劃與推展各項社會教育活動,促進民眾參與終身學習
二、資格條件
本作業規範之補助對象為辦理社會教育相關活動、競賽、展演或研習之立案民間團體
三、審查方式
(一)活動內容是否符合本作業規範之目的及補助對象。
(二)申請補助之用途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三)計畫內容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
(四)申請者過去計畫執行情形。
四、個別受補助之補助金額上限
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累計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配合本局辦理業務之民間團體,不在此限。
五、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新臺幣400萬元
六、申請人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之關係人:
申請人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是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民間團體就補助經費之運用成效不佳,或有前點各款規定之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民間團體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補助名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經費

補助之項目:
(一)全市性身心障礙學生假日輔導活動。
(二)全市性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研習。
(三)全市性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之親職教育研習活動。
(四)特殊教育活動之辦理。
(五)其他有助推動本市特殊教育之相關活動。
一、申請期間:
(一)每年1月至6月辦理之活動,於前年度11月底截止。
(二)每年7月至12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5月底截止。
(三)以上確切截止日期以公告之時間為主,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資格條件:
(一)經本市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二)設籍本市之中央機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三、審查方式:
(一)團體以獎助一項活動為限,每項活動補助經費上限為二萬元;倘若本年度經費額度已申請完畢,還有其他單位提出申請,則優先於下年度予以補助。
(二)優先獎助對象:依本要點四獎助內容所提計畫為全市性活動,其成果具長期效益或自籌經費比例較高者。
(三)下列情形不予獎助:
1.申請計畫所需總經費較高,倘核予部分補助將嚴重影響辦理成效或無法辦理。
2.申請活動內容涉及教材、教法、教師研習、教師表揚、學術研討或學校應負之任務(如IEP之擬定)者不予奬助,以避免民間團體與本局或學校角色混淆。
(四)為期各障礙類別團體發展及推廣富特色之特教活動,獎助經費將儘量均衡分配予各障礙類別團體。
(五)接受獎助未依規定完成經費核銷者,獎助經費將酌減或不予補助。
(六)機構或團體之申請案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函機構或團體告知審查結果。各單位應依活動實施計畫執行,若申請單位欲變更實施計畫,須函知本局,檢附變更後之活動實施計畫,經核准同意備查,始得於活動後請領補助款。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申請補助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五、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4萬元。
六、申請人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之關係人:
申請人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是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1年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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