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維護師生健康及學生受教之權益,確保教育行政工作之順利推動,避免疫情藉由校園集體傳播而擴大流行。

貳、防疫措施

一、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相關防疫事項如下:
(一) 組織:成立防疫小組,統籌相關防疫事項,並視疫情發展召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防疫會議,研商防疫作為。
(二) 宣導:持續推展防疫相關衛生教育宣導事項。
(三) 督導:持續督導學校(幼兒園)強化防疫作為。
(四) 監控:掌握疫情資訊,保持與衛生局資訊交換機制暢通;監控學校(幼兒園)之疫情,協助處理及因應。
(五) 環境清潔及消毒:強化學校、幼兒園、 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防疫作為,及督導前述單位定期進行環境清潔與消毒工作。
(六) 防疫物質:整備防疫物資與資源。
二、學校(幼兒園)及本局二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相關防疫事項如下:
(一) 組織:成立防疫小組,統籌校內防疫事項,並視疫情發展召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防疫會議,研商防疫作為。
(二) 宣導:持續推展防疫相關衛生教育宣導事項。
(三) 監控:掌握校(園)疫情狀況,切實掌握學生及教職員工前往中國大陸等疫情流行地區學術交流、旅遊等名單及其健康狀況,持續宣導自我防護及記錄體溫。
(四) 環境清潔及消毒:定期進行環境清潔與消毒工作及落實洗手設備維護。
(五) 防疫物質:檢視並備妥防疫物資與資源,包括口罩、耳(額)溫槍、75%酒精、漂白水及其他環境消毒用品,必要時實施消毒作業或協助護送就醫。
(六) 依「臺南市各級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整備情形檢核表」辦理防疫整備措施。

參、成立防疫小組

一、本局: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各科室依業務職掌及分工負責有關本市所轄高國中小、公私立幼兒園及立案補習班之防疫、宣導、停課、復課、補課、輔導、經費調撥及相關人事業務等事宜;各督學負責督導學校(幼兒園)有關防疫、宣導及疫情通報等作業及措施(如附件 1)。
二、學校(幼兒園)及本局二級機關:由各校(園、機關)長擔任召集人,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教育宣導、疫情通報、應變作為、計畫作為、疫情管制、防疫措施、補課與輔導等組,擬訂各項因應計畫及措施,並積極辦理各項防疫及衛教宣導工作(如附件 2)。

肆、實施原則

一、事前準備
(一) 本局:
1. 督導學校(幼兒園)訂定防疫計畫,確實執行各項防疫作為。
2. 本局學輔校安科負責與教育部及衛生單位密切協調聯繫,掌握疫情狀況及各項應變作為,督導學校(幼兒園)及本局二級機關依規定執行,同時協調本局各科室配合實施各項相關因應管制及作為。
3. 各科室就其業務職掌掌握各項應變措施或作業規定、程序等,並依疫情的發展適時提出修訂意見。
4. 本局督學視導各駐區學校防疫小組之成立及相關通報、消毒及宣導工作。
5. 本局課程發展科及特幼教育科督導防疫教學、居家學習、停課、復課、學習協助等。
6. 本局社會教育科督導所轄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防疫作為。
7. 本局秘書室確實掌握各項防疫物資盤點及補給。
(二) 學校(幼兒園)及本局二級機關:
1. 學校(幼兒園)訂定防疫計畫,確實執行各項防疫作為。
2. 指定專人掌握疫情資訊,以及校(園)內疫情狀況,注意幼(學)童之健康與請假情況及原因,如為疑似聚集感染,立即通知校長、學校醫護人員等進行通報與預防措施。
3. 如發現有急性呼吸道症狀者,應讓其戴上口罩(或主動提供其口罩),並協助其儘速就醫,就醫前應留置於單獨空間(應設於非人潮必經之處),儘量不上班、不上課。
4. 各處室就其業務職掌掌握各項應變措施或作業規定、程序等。
5. 備妥防疫物資與資源,包括口罩、耳(額)溫槍、酒精、漂白水及其他環境消毒用品,必要時實施消毒作業或協助護送就醫。
6. 供應足夠的洗手設施及提供充足的洗手時間,洗手臺應備有肥皂、洗手乳等清潔用品。
7. 依「臺南市各級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整備情形檢核表」進行校園自我檢查,完備校園環境清潔消毒及衛教宣導事項。
8. 如校園有群聚疫情發生,落實通報作業,並進行疫情監控及加強消毒頻率。
9. 持續推展防疫相關衛生教育宣導事項:
(1)宣導赴流行地區應做好防護措施,避免感染等正確防疫觀念。
(2)運用多元管道,如家庭聯絡簿、各種會議、課程教學、跑馬燈、學校網站等加強宣導,並隨時參閱疾管署網站(http://www.cdc.gov.tw)更新資訊。
二、緊急應變(如附件 3)
(一) 防疫應變:
1. 教育局(學輔校安科)接獲衛生局確診/疑似病例訊息後通知學校(幼兒園)或機關,立即啟動防疫小組各項機制,並由學輔校安科回報本局防疫小組召集人及相關科室,就其任務執掌啟動應變機制,協助處理各種狀況。
2. 學校(幼兒園)應即依規定進行校安通報,並與學輔校安科及駐區督學保持密切聯繫,監控疫情處理進度與狀況,並隨時回報防疫小組召集人。
(二) 關懷扶助:
1. 停課(或居家隔離)期間學校(幼兒園)及機關應持續瞭解教職員工生之身體健康情形並表達慰問及關懷之意,同時應協助學生從事居家學習。
2. 各督學及學校行政人員應加強巡查工作,以落實停課(或居家隔離)之目的。
(三) 環境管理:
1. 學校(園)針對疫情所需人力支援及物品設備(如口罩等),可聯絡教育局防疫小組協助處理。
2. 校門口加強管制與體溫量測,如有確診病例時,校園即暫停對外開放。
3. 針對疑似/確診病例接觸班級進行重點消毒,並聯繫環保局協助校園戶外環境消毒。
(四) 課程學習:
1. 學校出現 1 名確診病例時,應暫停各項大型活動,如班際活動、社團活動、運動會等,並取消以跑班方式授課。
2. 相關疫情如達停課(班)標準時,學校(幼兒園)應遵照停課(班)各該作業規定辦理。
(五) 風險溝通:
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有關疑似或確診疫情訊息,原則上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佈相關訊息。
2. 因業務知其病患個資、疫情資訊者,未經授權不得發表或回應媒體相關疫情資訊。
三、復原工作
(一) 停課後復課之學校應先將相關復課及輔導計畫提報本局,瞭解在家自我健康管理學生(幼生)復課情形,並實施補課、學習協助等。
(二) 各駐區督學應瞭解學校復課情形,並協助停課學校儘速恢復正常上課及運作。
(三) 停課後復課之學校,應持續追蹤學校教職員生之健康狀況,並加強環境衛生及消毒等工作。

伍、本計畫未盡事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教育部或臺南市政府公告之防疫流程或措施辦理,並得適時修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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