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

計畫緣起

為因應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33條第4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隨時代變遷,資訊及政策變革,乃至師生、家長與學校的互動關係亦有所改變,在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成為教師於教學工作上所需面臨的課題,甚至成為身心理的生活困擾,而導致過度管教、校內性侵等社會事件,因此建置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以降低舒緩教師壓力,提升教學品質。

服務對象

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專任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服務內容

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運作機制

由本局依業務性質及諮商輔導需要,委由各級學校、諮商輔導相關專業機構、團體或教師組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

▌服務範圍

○ 專業諮詢

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與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專業諮詢服務,並以電話協談、個案討論、轉介及提供資訊等方式辦理。

○ 個別諮商輔導

以個別諮商或個別輔導方式,透過對話,協助教師自我覺察與統整,以解決教師心理困擾,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 團體諮商輔導

以團體諮商或工作坊方式,透過不同議題探討,幫助教師自我覺察及統整,以紓解教師工作壓力,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 心理危機介入

以個別諮商或個別輔導方式,透過對話,協助教師自我覺察與統整,以解決教師心理困擾,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 其他支持服務

其他支持服務。

▌服務流程

  • 專業諮詢及心理危機介入:教師撥打受託單位服務專線,由專責人員協助提供相關資訊或轉介諮商輔導。
  • 個別諮商輔導
    • 由教師自行或經教師同意後由學校轉介提出申請,線上預約或填寫申請書e-mail專用信箱提出申請,由受託單位專線負責人員受理協助媒合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與教師進行諮商會談。
    • 服務流程圖如附件。
  • 團體諮商輔導或工作坊:由本局委請受託單位評估特定議題所需資源及服務內容,提供團體諮商輔導或工作坊課程進行服務。

▌服務原則

  • 倫理規範及保密責任
    • 本局、學校、專業機構或專責單位(人員)辦理本服務時,應事先告知說明相關義務責任,以確保個案權益,並皆以密件處理。
    • 教師求助於本服務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 本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求助教師之個人資料,均應依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予以保密及保存,非經法律程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他人。
    • 教師於諮商輔導過程中,得隨時要求終止服務。
  • 其他事項
    • 本計畫每位教師以補助6小時諮商鐘點費為上限原則;若教師申請6小時鐘點費補助請畢仍有服務需求,依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所在之服務機構接續進行服務或是協助轉介,後續服務費用由教師自行支付。
    • 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約定諮商輔導時間後,因故不能前往未於前一日告知,或諮商輔導遲到15分鐘以上,應自行負擔當次諮商鐘點費。
    • 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登記。

▌申請流程

  • 本方案每人每年補助6小時諮商鐘點費
  • 本方案依「年度」計算,非以學期或學年度

▌申請管道

▌合作單位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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