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園所申請臨時照顧服務事宜,請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六條規定,申請提供臨時照顧服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
(一)負責人(或董事長)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臨時照顧服務之計畫書。
(三)目前實際招生與編班情形及人員編制。
(四)過去三年實際招生情形。
三、未竟事宜,請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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